“美国模式”的建筑节能启示

如何通过多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推力”和市场机制的“拉力”来发展我国的建筑节能,仍然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问题。而《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将建筑节能政策进一步系统化,确立了21世纪初期美国国内建筑节能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机构率先节能、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重视基础研究与开发、实行税收优惠等。

    综合运用多种政策促进建筑节能

    美国政府为了实现节能目标(用10年的时间,实现单位面积能耗降低20%,平均每年降低2%),综合运用了供给面、需求面的多种政策工具。供给面工具主要是通过财税政策、研究机构、技术支持等因素直接影响技术供给;需求面工具则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

    《法案》中可以看出,为了激发相关利益主体的节能积极性,美国政府主要使用了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激励手段。例如为了鼓励太阳能设备的应用,将税收抵免的幅度提高到30%,必将对美国太阳能设备的推广起到重大促进作用。

    针对不同的节能行为,主要实行税收抵免(tax credit)与税收扣除(tax deduction)两种优惠。税收抵免与税收扣除有着重要差别:税收扣除是在税负计算前,从收入中减去;而税收抵免是直接从税负总额中减少。这意味着税收扣除与税收抵免有着本质不同,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抵免比同等额度的税收扣除更有利,总的优惠额度约为税收扣除的3倍甚至更多。例如,在税率为28%时,1000美元的税收抵免相当于3571美元的税收扣除。

    《法案》列出了支持建筑节能的主要税收优惠项目(见表1),从该表中可以看出,美国将针对建筑节能的税收优惠基本上覆盖了可以提高能效的所有措施(包括建筑整体节能性能的提高和主要系统用能性能的提高)。

    因而,我国应尽快实施对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资源的配置作用。

    重视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各主体的共同合作,而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是其基础环节。在《法案》中,美国政府足足用了一章来规定节能政策的研究和开发,足见其对节能基础研究的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据专家分析,我国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标准是现实可行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达到了节能50%的目标以后仍有约50%的节能潜力。

    我国已在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来进行基础的研究工作,但与市场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达到节能标准的经济、适用、可靠的维护结构技术形不成体系,如外墙围护结构体系、高效的供热制冷系统、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等技术不配套,不能完全解决耐久性(与建筑同寿命)、防火、外贴墙砖、修补维护等技术细节问题,导致开发商在技术选择上顾虑重重。相比国际水准,多数现有技术还比较低级,系统配套差,其产业化程度也不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缺乏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高效、低能耗、高可靠性的供热、采暖技术、热计量技术、变流量的热力管网输配技术、环保、节能、经济、安全的新型墙体材料等缺乏。

    为了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建筑节能技术的基础研究工作,加大建筑节能科学研究资金投入力度,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节能适用技术,从基础环节来促进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

    加快政策信息传递过程

    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发展缓慢,相应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市场上有不少打着“节能”口号的建筑,这些建筑真正的节能率是多少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识,造成了节能建筑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不利于节能建筑的推广。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是指建筑节能测评单位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建筑物用能效率进行检测、评估,并将反映建筑能耗水平的热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公示。

    美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体系为公众鉴别节能建筑的性能提供了很好的符号,欧洲的德国、俄罗斯、丹麦等国也实行了各自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体系,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地解决节能建筑推广困境的方法。因此,我国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时,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自己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体系,为节能建筑市场提供统一的鉴别标志,并对能效标识等级不同的建筑实施不同力度的财税激励政策,建立激励节能建筑发展的长效机制。

    此外,对于公众来说节能信息应该简单、易于理解,这样才能有力促进政策的传播,使得政策顺利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筹集资金

    根据建设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要实现总计节能1.01亿吨标准煤,累计建设节能建筑面积21.46亿m2,其中新建建筑15.92亿m2,既有建筑改造5.54亿m2,全社会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总投入33355.5亿元,其中建筑节能增量成本4951亿元。要达到这些目标,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该如何筹集呢?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从事能源服务的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并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期内系统设备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从美国实施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可以看出,在将近三十年的节能进程中,节能效益合同(ESPC)获得了巨大成功,市场份额扩大了将近两倍,目前已成为美国能源管理的主要资金来源(60%)。这也是《法案》中将节能效益合同予以继续执行的原因所在:充分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节能。

    而在我国建筑节能政策中,法律法规的推动作用应体现从建筑过程的各个环节来规范主体行为,实施严格的能源管理制度,准确传达节能建筑信息等强制性手段。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应体现从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来引导市场发展方向的原则。

    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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