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法评析
文/柴强 刘洪玉 王霞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第10期
【资产评估法对评估行业有深远的影响,既有很大进步又有某些遗憾,法律施行后最重要的是要引导相关各方正确理解和全面准确地落实法律规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资产评估法出台背景
2006年6月,在财政部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起草资产评估法,提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评估基本准则、标准和规范不统一,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不统一等问题,要统一评估行业管理模式、评估市场准入条件、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评估准则体系和技术规范、评估法律责任等。
但自该法起草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诸多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立法必要性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行业已有上百年发展历史,但至今没有一部以资产评估命名的法律,有评估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只对不动产估价立法;二是在法律名称方面,以资产评估法命名,势必造成与现有资产评估专业的用语混淆,对委托人造成困扰,冲击其他评估专业的业务,对评估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且发达国家和地区很少使用“资产评估”这个词,以此命名不够科学准确,也难以与国际接轨;三是在评估专业划分方面,有的评估专业是中国现阶段特有的,可能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新的评估专业又有可能产生,因此,目前在科学划分并明确各评估专业的执业边界方面还存在很大困难;四是在管理体制方面,现行六大类评估专业由五个部门分管,分别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管理。有人提出是否有必要统一管理,应由谁来统一管理等问题。
在无国际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加之评估行业的专业性强,各评估专业之间的差异性很大,评估标准与管理体制很难统一,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难度很大。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仅保留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了其他评估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在立法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立法,立法思路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激烈的争论。从最终出台的资产评估法看,立法思路发生了较大转变,从统一管理体制转变为规范评估行为,较大程度上有利于取得共识。自2006年6月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小组起,十年间法律草案经历七稿,经历四审,才最终审议通过。
资产评估法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3.降低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有利于评估行业吸引更多人才。资产评估法提出了评估专业人员这个概念,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并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签署属于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评估机构吸引和锁定更多人才。实践中还有现行法律对评估师资格作出的相关规定,如何保持法律之间的衔接也是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资产评估法释义》对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属于特别法对评估管理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也就是说,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六大类评估专业中房地产估价仍将实行人员准入管理。这种做法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4.加大了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勤勉谨慎执业。资产评估法从过去的重入口管理转向重过程和结果管理,加大了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轻则责令停业、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再如,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此外,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这些规定都远远严于现行评估准则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由于现实中进行核查验证相当困难,这无疑增加了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促使其更加勤勉谨慎执业。
6.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众多职责,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资产评估法将许多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如评估师资格考试、信用档案建设、评估报告检查等转移给评估行业协会,赋予评估行业协会受理对会员的投诉、规范会员从业行为等具体职责。这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此外,资产评估法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的精神,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因此,评估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或其事业编制人员,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给评估行业协会下拨行政办公经费。资产评估法施行后,评估行业协会应尽快落实上述要求,否则就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这对发挥评估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避免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1.防止狭义与广义的资产评估概念混用而引起执业混乱。资产评估法的名称是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目前已有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专业,而其仅是资产评估法调整的六大类评估专业之一,以此作为法律名称不仅造成资产评估的定义难以在法律中科学界定,在实践中也会对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造成困扰。资产评估法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这一定义对评估对象的分类标准混乱,与物权法中的“物”的分类缺乏衔接,与现行六大类评估专业也不对应。过去评估行业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某些评估专业执业边界不清,一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跨专业领域执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专业性差,评估不科学准确,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曾多次判决不具备相应评估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资产评估法施行后,“资产评估”已成为一个共用的泛称,如果原狭义的资产评估仍然使用,将会造成更大的业务交叉,引发更大的混乱。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要对原狭义的资产评估进行更名。
2.避免法定评估业务不具体明确而造成评估人员违法执业。资产评估法规定了法定评估,并规定法定评估业务应指定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由承办该业务的评估师签名,而对非法定评估业务没有这种规定。因此,资产评估法虽然降低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实际上对法定评估业务设立了各种专业类别的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所以为避免未取得评估师资格的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和非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了其他专业类别的法定评估业务而导致违法,需要对各评估专业的法定评估业务进行具体界定,否则评估专业人员将会无所适从,甚至无意中出现违法行为。而目前对法定评估业务的具体界定还比较困难,特别是其条件之一“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与评估有关的7部法律、16部行政法规中,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有相关表述。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法定评估业务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此外,还需评估专业人员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估价师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评估对象为房地产的所有评估业务,不论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均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均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