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影响
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作为物权法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登记证书内容对评估的影响
新的“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对于评估关注的信息和报告描述,就必须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了。
二、登记信息及其的来源
不动产登记局已经成立,还有根据中央编办公布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国土部会同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评估报告采用的数据和数据来源,可能有多分部门的标准,对于估价师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三、价格评估系统
提起不动产登记,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房产登记,然后是房产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房屋价值动态评估系统是房产税全面开征的两大必要技术前提。
但房地产税是否全面开征也要需要具备多个条件,如立法准备、财税体制改革、大众心理成熟程度、信息条件等。任志强早前曾提出这样的观点:全国有很多评估师,但如果把所有房产的价值都评估一遍,大概需要100—150年。
不动产登记需要强大的配套系统如评估系统的支持,给评估行业提供了机会。
不动产登记或许涉及土地、房产部门相关职能的整合,还存在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信息系统不一致等问题,可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
推进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还需修改现行法律,如《草原法》、《森林法》及不动产登记法规等。在技术上,不动产登记的技术规程和标准亟待统一、完善。
对于评估行业,必须认识到挑战而且勇于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