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买车位遇合同陷阱

 

     成都龙泉驿区千和意境小区市民冉先生,花了14万车位购买地下停车位,但正式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令他觉得有失公平。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若18个月内拿不到车位产权证,也不能退车位,出卖人只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这意味着车位不是我的,也退不了款,只能接受每天14元的违约赔偿?”冉先生当场提出异议,说想更改这一条,但是他却被告知,这个合同“一个字也不能改”。此时他提出退车位,也被拒绝。

    在交完全款后的70天里,开发商不愿改合同,冉先生不愿签合同,也不能退车位,双方陷入尴尬境地。

签正式合同 现场提修改被拒

冉先生认为,他这次是遇到“霸王条款”了,“剥夺了我的选择权。”

1月14日,冉先生和成都千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车位定购协议。在1月30日交完全款14万后,3月初,冉先生被通知去签购车位的正式合同。那时,他第一次看到了这份购车位正式合同。

冉先生看到合同第十五条,停顿了下来,向开发商工作人员询问,得到的解释正如自己理解的一样:在交完全款后的18个月之内,开发商必须向有关机关报备,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冉先生不能取得车位产权证,那么冉先生不能要求退车位和14万的购款,只能接受开发商每天14元的违约金,直到拿到产权证。”

若拿不到产权证 每天只赔14元

“万一真的拿不到产权证,按照违约金每天万分之一赔偿,一天赔我14元,14万本金要27年才收得回。”这把他吓了一跳。

对此,工作人员给的解释是,“拿不到产权证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再三考虑,冉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未得到保护,他当场提出要修改合同,但是对方给他的回答却是,“这个合同是公司提前做好了的,一个字也不能改。”

记者调查

合同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划掉了

3月27日,记者来到成都千和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见到了公司销售项目经理张静。

以购买车位为由,记者从张经理手中,看到车位认购协议书和购买正式合同。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下方写着“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此处指车位,记者注)交付使用及买受人交清全部权证办理费用后18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记者看到,合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所有空格,都被斜杠划掉。“被划掉的意思就是,我(买方)不选择这个条款,直接按照第二项支付你们(买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张经理说。

开发商解释

已拿到小区车位总产权 等着分户

“我们马上就要启动办产权证,目前正在搜集客户信息阶段。所以冉先生担心的产权证办不到的情况,根本就不可能出现。”

张经理出示了两份房屋产权证格式的复印件,称这是小区车位总产权证明。两份文件显示,坐落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东洪路333号(千和意境小区)的1幢1层1638.78平米车库,和8幢1单元负一层3000多平米车库,由成都千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两份的签发时间为2007年7月3日。

有把握拿到证 合同不能改

张经理说,在销售了上百个车位中,没有客户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过拿不到产权证的情况。

“改肯定是不可能改,因为这个合同是一个格式化的合同。”公司之所以在第十五条中不选择第一项,是因为有把握能够办到产权证。

张经理并不觉得这是冉先生口中的“霸王条款”,“明明晓得这是能够办到的事情,你们非要假设它办不成。如果你说我们这个霸王,那我给你说以前的合同霸王成啥子样子,第一个这个时间(18个月)不可能给你写,第二个没有违约金,这个才叫霸王条款。”她说,自己的合同是依据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条款制定的,并未修改,只是选择的是第十五条第二项。

律师说法

应为无效条款

格式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与现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

对于冉先生和开发商的“僵局”,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野平认为,根据《合同法》53条规定,若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冉先生)主要权利的,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化合同中,第十五条规定冉先生一旦签了合同,若拿不到产权证,就不能要求退车位(14万车位款),这是冉先生的主要权利,然而第十五条的第一项被删除了,他的这项主要权利就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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