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出让底价建议权
2015-11-03 00:00:00 本网站
作者:徐涛
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行使出让底价建议权,不仅是完善出让底价定价程序的一大举措,更是对专业评估机构参政、议政能力的认同和肯定,其提出最早见于2013年4月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20号文在指出土地估价结果是政府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的同时,还通过评估技术规范操作环节要求确定估价结果、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时隔两年的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再度发文,在“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中,进一步明示底价建议权,强调要严格执行20号文有关要求,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