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委估物业用途的确定

在房地产的评估中,尽管委估物业保持某种用途已多年,但估价人员同样应遵循最有效使用原则,在合法前提下,确定其最佳用途,使其价值最大化。

二、关于成新率问题

在确定房屋成新率时,一定要将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相互衔接。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房屋耐用年限服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原则确定成新率。如1997年建造的框架结构营业用房,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10年,尚可使用50年,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为35年,则该物业耐用年限为35+1045年,其成新率则为1-10/4578%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

在房地产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象“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它们所涉及的土地往往为“划拨土地”,我们在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现值法对此类物业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将其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剔除。这是因为:

1、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我们所选取的交易实例价格大多为完整的房地合中的价格,即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格,而委估物业的土地当时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让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

2、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时,因为我们所收集的客观纯收益的资料均是近期的,是房地合一的综合纯收益,所以在评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值时,同样要在综合纯收益中剔除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应获得的利益,或者在确定估价结果时,剔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四、关于市场比较法评估中有关修正问题

在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针对不同用途房地产,选取不同影响因素,根据不同影响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影响分值,进行充分分析和比较。比如住宅房地产应更注重区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交通条件、购物条件等,而商业房地产则应更注意商业氛围、交通便捷度等因素条件。

五、关于收益法评估的相关问题

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在求取房地产净收益时,对经营费用项的扣除不能缺项,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税费一项都不能少,如果没有产生实际费用的,应罗列出来,说明理由。还原利率的确定可根据所在区域租售比,结合国家一定年期的安全利率综合确定。收益年期应结合建筑物与土地的剩余使用年期综合确定。

六、关于估价结果的分析与确认问题

在确定估价结果的时候,应对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进行充分分析,考虑估价方法的适宜性,并参考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价格水平,可采用算述平均或加权平均综合确定。

                                                                   作者:钟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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