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住房保障制度探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行政手段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当的住房,从而解决住房问题。受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制约,住房保障制度在各国不尽相同。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但是在相关政策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949至1977年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传统时期,为完全福利化的住房供给模式。1978至1998年为改革时期,保障性住房开始实行商品化和福利化并重。1999年至2004年为深入改革时期,继续推行商品化政策。2004年至今,政府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此阶段保障性住房开始逐步发挥其保障性功能。目前,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是由地方政府向本地区常住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住房,是由政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等多种形式,为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运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拨款、10%以上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等。

  (二)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具有商品性和福利性双重属性。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控制开发商利润、税费减半征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消费者部分购置税费减免等优惠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变相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是以政府或有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水平租给低收入居民家庭。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2010年,北京、重庆、厦门等城市已经开始了先行实践并出台实施意见。2011年以来,多数城市响应国家要求,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并开始积极实施。

  二、日、韩住房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主张住房是国民生活的必需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以防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无房可住的情况发生。所以日本政府对住房市场采取适当干预,对低收入阶层给予政策支持,以保证每个国民“住有所居”。二战以来,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二战以来普遍的城市房荒问题,首先,完善其住房保障法。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住房金融库法》《公营住宅法》《城市住房计划法》等四十余部法律,在法律上规范了各级政府在住房供应方面的职责。其次,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日本政府不仅成立建设省住宅局作为决策协调机构行使相关政府职能,还成立了住宅公团行使具体建设职能,除此之外,住宅金融公库通过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服务以支持公共住房建设。

  韩国对中低收入户公共住房政策主要表现为,针对中低收入(低于收入20%的无房者)提供6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住房和针对低收入(低于平均收入50%的无房者)提供30年租赁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财政、宅地、金融和税制等方面给予优厚支持。总的来说,首先韩国拥有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国土建设规划法》《首都圈整备规划法》等国家级法规,还包含《稳定劳动者居住和筹措购房资金支援法》等的支援性法规。其次,韩国拥有住房保障单独责任机构,从韩国政府设立大韩住宅公社到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再到租赁住房管理公团。最后充足的保障资金也是不可或缺的特点之一。包括国民住宅紧急资金、国民住宅资金和期付金融等等。

  三、日、韩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韩国为典型的较发达的亚洲国家,完备的公共住房法律体系是支撑其公共住房事业发展的根基。它们从住宅用地的供应和规划、住房的权属、低收入者住房租赁、住房管理等方面问题,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也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而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十分滞后,缺乏住房保障法规,连最基本的《住房法》都尚未完整颁布。因此,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住房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不少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机构。日本成立建设省住宅局、住房公团负责实施住房建设计划,而我国虽然目前已设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但是当保障性住房在建设用地获取、规划、管理等实施环节中,涉及到国土、财政、税务等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措施落实难度较大,所以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服务机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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