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2〕43号
各土地评估机构: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立项课题验收工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起草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全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验收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立项课题验收管理,根据中估协《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0〕38号),制定中估协课题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估协立项课题的验收管理。中估协立项课题的验收由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发委)负责组织实施,技术部协助完成。
第三条 中估协立项课题验收经费应从课题经费中列支。中估协完全经费资助、中估协部分经费资助以及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三种经费筹措方式的课题,验收经费中估协均不再另行补助。课题验收经费包括专家费、会议费、印刷费等直接与课题验收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课题验收实行预验收制度,预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预验收相关资料可作为中估协课题验收附件。
第五条 每年上半年,规发委将组织一次上年度完成课题的集中验收(评审)。课题计划完成时间在该年度内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研究年度结束之前将课题验收相关材料报中估协。对经批准延期完成的课题、跨年度完成课题,规发委将视情况在每年下半年增加一次课题集中验收(评审)。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第六条 课题完成后进入验收阶段,课题验收应在课题承担单位提交成果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课题后,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包括行业内讨论会和行业相关单位讨论会。
1、行业内讨论会主要是邀请土地评估行业相关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讨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讨论。
2、行业相关单位讨论会主要是邀请课题研究内容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包括邀请课题成果使用方、测试单位、相关研究单位等。
3、讨论后形成以下预验收材料:
(1)讨论会议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信息);
(2)讨论会会议记录;
(3)讨论会总结;
(4)修改意见汇总处理对照表(详见附件1)。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进行预验收后,向中估协提交课题验收申请。课题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1、课题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2);
2、课题立项文件;
3、开题报告(详见附件3);
4、研究项目合同书(详见附件4);
5、课题中期报告(详见附件5,课题研究时间超过10个月以上的课题提交);
6、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预验收材料(具体详见本细则第八条);
7、课题结项申报表(详见附件6);
8、课题成果评审证书(详见附件7,课题承担单位填写一、二、七及八项内容);
9、课题成果资料:
(1)指引类课题成果应至少提供:研究报告、指引代拟稿、修改意见汇总处理对照表。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的相关材料可作为附件提供;
(2)调研报告类成果应至少提供: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问卷调查、研讨会相关材料可作为附件提供;
(3)软件类课题成果应至少提供:研制报告、用户手册(包括软件基本编码)、软件测试报告、用户意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问卷调查、研讨会相关材料可作为附件提供;
10、如课题验收相关信息与课题立项信息不符,请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中估协在收到课题承担单位提交课题验收材料后,首先由技术部对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课题验收材料齐全后,将材料提交给规发委。
第三章 专家验收
第十一条 规发委在收到课题验收材料后,在中估协专家库中选取一位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专家对课题材料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二条 课题初步验收时应按以下标准和内容,结合课题的不同特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求;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7、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8、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第十三条 课题初步验收专家在收到课题验收材料一周内,对课题完成初步验收。验收完成后,需向规发委提交以下材料:
1、课题验收初审计分表(详见附件8);
2、成果评审意见(详见附件9)。
第十四条 规发委将《成果评审意见》隐去初步验收专家信息后,反馈给课题承担单位,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课题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课题验收资料后,由课题初步验收专家确认是否达到课题验收标准。对于达到课题验收标准的课题,由规发委成立课题验收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人员由规发委在中估协专家库中抽选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专家,课题初步验收专家直接列入课题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业内权威专家学者或资深会员担任。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课题验收专家组后,技术部将课题验收资料发送给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验收标准和内容与第十二条课题课初步验收标准和内容相同。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在收到课题验收材料一周内,对课题完成验收。验收完成后,需向专家组组长提交以下资料:
1、课题验收初审计分表;
2、成果评审意见;
3、验收意见(初稿)(详见附件10)。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通讯验收。
1、会议验收:在验收专家会前各专家独立审阅课题材料、初步形成个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听取课题组现场陈述和答辩,专家组对成果进行现场评议、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并填写《课题成果评审证书》。凡同意通过验收的专家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该课题成果即为通过验收。
2、书面通讯验收:由验收专家审阅课题材料、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函审意见表》(详见附件11),并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函审意见表》反馈给专家组组长,最终由专家组组织出具书面通讯验收意见。凡同意通过验收的专家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该课题成果即为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专家组组长在收到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的资料后,确定课题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会由规发委负责组织实施。课题验收会要求验收专家组、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由课题负责人介绍课题整体情况。验收会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课题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1)课题负责人做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开发报告;
(2)相关人员做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3)用户代表做用户报告;
2、课题主要成果演示及现场考查;
3、验收专家质询;
4、验收材料审查;
5、专家评议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并与课题承担单位背靠背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再分别填写《成果评审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在归纳意见的基础上书面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并经全体专家签字生效,当场向课题组宣布。验收意见以专家组意见为准,专家组内出现异议的,按三分之二多数意见为准。明确“建议通过验收”、“建议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章 验收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的课题,由中估协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课题,向课题承担单位发放《课题成果评审证书》。验收获得通过的课题,将课题验收相关资料报专业规划与发展专门委员会结题(纸质材料和数字文件各一份),并由中估协技术部将课题成果录入课题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专家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课题,中估协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课题承担单位能够依据验收专家意见补充完善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中估协规发委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即课题终止,进入结题程序。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估协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对有利于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中估协负责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研究单位、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参与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估价师,用于课题研究的时间按中估协相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六条 对立项三个月后不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观原因中断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将酌情给予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接到通知4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中估协立项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课题参加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相关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给予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布涉密科技成果内容对国家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