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中认真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文件
川房协[2008]128号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中
认真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房协各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经省建设厅同意,拟率先在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诚信评价工作,现结合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诚信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形式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诚信评价工作的领导,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四川省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及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房协。
各市、州、扩权县的相关协会、联络处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组织形式
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评价工作由省房协具体负责并会同省房协各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共同组织实施。目前尚未成立省房协直属分会和挂钩协会的市、州由省房协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以利全省估价行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
省房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一)。《标准》是全省估价行业应该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其条款也是进行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
在诚信评价中,对有投诉的机构应对投诉内容作具体核查,核查结果纳入评价。
三、诚信评价的程序
1、机构自评:参评机构到所在地省房协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领取《四川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评价表》(也可在四川房地产网上下载,附件二),按表内项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后与相关资料(附件三)一并报当地省房协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
2、各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应组织评审小组(可吸收部分专家和机构负责人组成)对参评机构进行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当地网上公示、核实问题等办法对参评机构进行评审;
3、评审小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对参评机构诚信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初评合格的机构应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四川省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5、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合格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无异议者提交省诚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评价结论;
6、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果告知参评机构后载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7、对审查合格的机构,由省房协授予“四川省诚信评估机构”的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示。
四、诚信评价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1、原则上两年一次;
2、特殊情况下可提前进行诚信评价。
五、诚信评价的工作经费
开展诚信评价虽是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但在评价的整个运行过程中确实需要一定的经费作支撑。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以下标准即:一级:2000元 二级:1500元 三级:1000元。受省房协委托初审的挂钩协会、直属分会、地方联络处由省房协在收取的费用中按40%返还作工作经费。
六、其他
异地经营的估价机构,由经营所在地的省房协直属分会、挂钩协会、地方联络处进行诚信评价的初评,尚未成立的由省房协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诚信评价的初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二OO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