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土地新政14条
7月20日,为认真落实《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相关精神,加大土地资源政策促进产业发展力度,成都市政府发布《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土地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即土地新政14条。
一、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用地空间
(一)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全面保障全市35个工业园区空间规模,主要布局在天府空港新城、淮州新城、简州新城、天府新区、高新区等“东进南拓”区域和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
(二)保障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在我市37个服务业聚集区,实施“三降两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双流、温江、新都等区域保障军民融合、新兴产业发展空间。
(三)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划定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652.78万亩。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创新实施农用地长期流转试点,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现代农业项目发展空间。积极支持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规划新增农业设施用地8.8万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打造现代农业成都品牌。
(四)积极拓展城乡统筹发展用地空间。有效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特色小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拓展城乡统筹发展用地空间。积极推进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积累更多的入市样本和制度经验。加快推进已立项的290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合理安排13.5万亩增减挂钩指标。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解决全市扶贫开发、地灾避险搬迁和生态搬迁区域等项目的立项和资金投入问题。
二.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按规定单列计划外,倾斜安排70%的计划用于工业、物流、文旅、创新产业、农产品加工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严格贯彻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和奖励,保障产业发展项目用地。
(七)每年单列不低于8%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安排农民集中建房计划指标2600亩,用于特色小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八)建立土地产出效益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制度。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准入条件,重点支持和保障建设进度快、投资额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发展项目。对产业园区、功能区土地开发利用效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三.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政策
(九)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推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等多种用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续期出让或租赁。引导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短期出让、出租的土地,只按原50年使用期限价格的对应年限确定地价,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
(十)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供地条件下,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按需“随用随供”。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用于不分割产权、物业整体持有的总部经济项目建设。对具有龙头带动性或战略引领性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可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出让。
(十一)支持重大服务业加快发展。对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合理确定重大服务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
(十二)支持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采取挂牌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土地的起始(叫)价可按不低于宗地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十三)支持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除法律、政策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土地按规划进行再开发,对用于发展重大服务业(含总部经济)且整体持有物业的项目,可按不低于“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支持农业产业配套用地。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就地用于农村产业发展,优先用于乡村旅游、农产品研发展示营销、养老等产业。将农产品冷链烘干设施、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产品储藏流通设施、休闲采摘设施纳入农业附属设施范围。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