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公租房三类保障对象 夹心层可节约40%租金
为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三类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据悉,我省将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中货币补贴的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依据通知,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该通知的有效期为5年。
三类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依据通知,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具体的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两种方式解决住房难
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其中,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通过新建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建公租房须交通便利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名词解释】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