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公积金 可在成都申贷购房
2008-07-04 00:00:00 《华西都市报》
记者昨日(2日)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成都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的通知》,该中心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及异地贷款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现在起,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成都申请贷款购房;首付两成、贷款期限30年的临时政策将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该中心没有实现异地贷款。在地震后,为了让受灾群众能够恢复生活,中心专门对此项作出新约定。从现在起,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成都购买商品住房。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表格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统一制定,也可从成都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表格由借款人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证明借款人已缴存公积金。
根据要求,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从以前的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首付额度也从以前的3成调整为两成。对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和成数与商业性贷款保持一致。
新办法适用于成都五城区(含高新区)及铁路分中心、14个管理部。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购买商品房,通过退房再购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者,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