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规定:出租房屋不备案 最高可罚3万元

从7月1日起,跟市民息息相关的几部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实行:出租房屋必须先备案,否则将最高受到3万元的处罚;二环内修房子不准现场搅拌砂浆,以保证环境卫生。

    从今日起,房屋租赁未做登记备案,住宅出租人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从今日起实施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二环路以内建设工程“禁现”

    今日起实施的《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明确规定,成都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残疾人就业应按比例安排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辅助方式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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