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专家意见综述
2013-09-29 00:00:00 本网站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业内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宝贵意见,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法律名称
法律名称应改为评估法。立法应准确定位法律需要调整规范的对象,本法应是制定评估领域的基本法,而不是规范某个行业的专门法。因此,不能将业已存在的六大评估行业,不科学地归并为资产评估。法律定位出现偏差,体现了不恰当的倾向性,违背了立法原意。法中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一律去掉“资产”字样,改为评估、评估行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
二、关于评估业务
取消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没有具体标的物,是一种混合概念,更多地是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工作,是否需要评估、如何评估,还需进一步探讨。从近几年一些案例看,脱离单项资产评估,仅以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企业价值评估为依据进行产权交易,极易造成单项资产价格失真,涉及国有企业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土地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被忽略,进而被通过股权交易等方式低价转让的情况尤为突出。
第二条应改为:本法所称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对评估对象在特定的时间内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
评估业务分为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五条应改为: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关于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应在法律中明确现有的六大评估专业类别,第九条改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保险公估师、注册旧机动车评估师等专业类别。
四、关于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登记备案应取消向行政部门备案,要充分体现和深入贯彻中央“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精神。第二十二条应改为向行业协会备案。
评估机构风险机制应增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评估行业发展的方向及趋势,国内不少评估机构也办理实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应予以鼓励。第二十九条改为: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第四十条第六款中,增加“或职业责任保险”。
五、关于行政监管
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应设立联合协调机制,而不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若确需设立牵头单位,应由独立于六大评估行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承担,比如中编办或民政部。也可由各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协调,相互牵制,不偏不倚。财政部门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不恰当地突出了资产评估行业,打破了不同机构之间、不同专业评估师之间的平衡,损害了广大非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正当权益,挑起不满,为引发新的社会冲突埋下隐患。
第四十三条中取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评估师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把该职责放至各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取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减少行政干预,由各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按第四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