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

 

成房发〔2011〕29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

  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六条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八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主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主申请人为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本辖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委办。

  (四)市房委办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核实,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五)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委办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参照资格审核程序执行。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二条  经确认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个人进入轮候期,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按照《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规则》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须在项目配售30日前公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批次、名称、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价格、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配售。

  第十五条  摇号配售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选房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照顺序选房,申购家庭或个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  申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该项目房源选购资格,但可重新参加其他项目摇号排序。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放弃两次申购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15%-20%。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须作为办理分户产权的要件之一。

                    第五章  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又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

  依据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规则适用于已取得《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已在有效期内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接待点进行购买登记的申购人。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项目购买登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照《资格认定通知单》取得年度确定选房顺序;同一年度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按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信息应提前30天在成都市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如:限价商品住房楼盘位置、限价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户数、户型、配套建筑的面积、市物价局核准的销售价格、销售接待点的咨询电话、符合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的登记、摇号、选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销售政策)。

  (二)对申购人中的优抚对象进行登记。

  (三)将登记购买同一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人名单录入摇号系统。

  (四)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软件进行测评,测评机构对测评合格的系统出具合格报告并对系统封存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受并保管。摇号当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启封装入电脑用于摇号活动。

  (五)摇号

  1、为确保摇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在正式摇号前,先在同一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人中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20名申购人,作为申购人代表监督现场摇号活动。

  2、正式摇号当天,在申购人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现场监督下,先对申购人中的优抚对象优先进行摇号确定其选房顺序;然后再按年度顺序,分批次摇号确定其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3、摇号结果公布。摇号的选房顺序结果,经申购人代表、公证机构确认无误后,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接待点(以下简称:销售接待点)进行公布。申购人可电话查询或到现场查询。

  (六)申购人选房及合同签订

  1、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申购人按通知的时间根据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60岁(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与子女家庭同时申购限价商品住房,选房顺序号分别摇号确定,靠后号提前至靠前号同时选房。申购人选定住房后,同时须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主体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3、选房签约时申购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原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所有申购人户口簿原件

  (4)婚姻证明原件

  4、选房时如申购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离异、去世等),应立即到西华门街成都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住房保障窗口进行资格复核,资格通过的申购人可到销售接待中心进行选房,未能通过不能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窗口收回《资格认定通知单》并予注销,销售接待中心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选房。

  5、申购人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确定选房顺序后,对应选而放弃选房的申购人在登记购买下一批次限价商品住房时,视为二次选房,应排在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购人之后摇号选房。

  6、若上一批次房源小于申购家庭或个人数量,未能参加选房的申购人可参加下一批次房源登记,与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购人一同摇号选房。

  7、《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记;超出有效期的,需经复核准购条件后方可登记。

  8、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放弃两次申购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退出购买

  1、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申购人,由于申购人原因放弃购买本项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申购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主体单位批准后,配合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已缴款申购人应在退房手续办理完结后方能退款。

  2、因上述情形放弃的已选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对外公布房源并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选房。

  四、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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