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以及《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由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和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本规定所指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照《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以及《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及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注册、资信评级、执业情况检查、土地估价师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注册管理。全国范围执业的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申请注册时,由省协会审核并推荐上报。四川省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实行B级、准B级、C级三级注册管理。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由省协会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以及《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土地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土地估价师必须接受100个学时以上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可参照国家有关收费指导价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以恶意竞争等手段干扰土地评估市场正常秩序。

第九条  建立土地评估业绩报送制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协会的要求报送土地估价业绩清单,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同时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实行年检制度。对机构年内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级,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认证制度,按等级实行资质管理。符合升级条件的可逐次升级,不得越级。

在全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级别由省协会统一认证,并依据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经评审后授予B级、准B级、C级执业资质。新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C级开始申报,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其中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2、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3、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5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二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注册机构资质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其公证书;

5、股东或合伙人简历、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及技术负责人人选、股东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6、土地估价师相关注册材料;

7、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

8、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经省协会审核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1、注册资金达200万元,注册土地估价师10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4人;

2、年评估额在7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的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取得B级土地评估资质已满3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B级资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7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5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的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75分以上;

4、取得准B级资质2年(含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准B级资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6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两年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2亿元以上或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70分以上;

4、取得C2年(含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七条  合伙制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省内各级别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的,申报的土地估价师人数可比同级别公司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少于2人;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资质等级从事相适应范围的土地评估业务。

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有类别的土地项目评估和基准地价评估;

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类宗地价格评估和省内各地基准地价评估;

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单宗估价额在贰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城和县级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C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单宗估价额在壹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级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省协会视其情形将作出撤销其注册或降级的决定。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严重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注册的;

4、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未报、虚报);

5、未通过年检且经一定整改仍未合格的;

6、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其他事由终止营业的;

7、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被撤销注册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拟在四川行政辖区内执业的,须向省协会备案后,方能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从业备案申请书并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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