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章程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2008修订稿)


市房评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文件之()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章程(草案)

(20021028日会员大会通过,2008418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包括成都市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以及经理事会同意入会的其他个人和团体会员。本会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专业团体。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Society ofRealEstate Appraisers,简称CDSREA

第二条 本会下设两个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房地产估价师联络与维权委员会”。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估价纠纷的调处、裁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房地产估价师联络与维权委员会具体负责宣传房地产估价行业对社会公众的专业作用、职责和职业道德,反映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会会员,进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以提高房地产评估服务的质量,加快与世界评估惯例的接轨,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益,为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会员与会员、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宣传国家和地方房地产方针政策,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会员正当要求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三楼。邮政编码:610015。电话号码:028-86280431。联系人:陈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参与制定并协助执行房地产估价专业守则、作业规程;组织会员订

立和监督实施行业自律规则,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确保本协会会员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管理;

()通过执业活动检查,评估报告抽查、评审,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通报行业情况等,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管理;

()协助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本会会员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处理对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投诉;

()组织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应用方法的研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代表成都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参加国内有关学术、协会组织,并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联系;

()宣传房地产估价行业对社会公众的专业作用、职责和职业道德,反映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意见和要求,支持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依法执业,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开展执业责任鉴定,为房地产估价纠纷的调处、裁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收集、整理、交流和传递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估价行业动态;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应当是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相关的学术单位及组织。

个人会员应当是取得国家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个人,或者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房地产估价机构成为团体会员的,其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自愿退会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并发给会员证(荣誉会员或者知名人士入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按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爱惜本会名誉,接受本会的自律性管理;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会员六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时,本会将给予书面通知并停止寄发本会刊物及文件;发出通知三个月内仍未缴纳会费,本会将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规则》、《房地产估价师联络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其内部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

个人会员代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选举产生。拥有10名房地产估价师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选举一名代表,每增加10名房地产估价师可多选举一名代表。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特邀代表。

建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并由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每届召开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和理事会每届任期5,本会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提出会长人选,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决定副会长职数;决定荣誉会员称号的授予;

()总结本会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决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房地产估价师联络与维权委员会的组成,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修改《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规则》、《房地产估价师联络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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